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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
章  程

(2004年9月12日第十次工作会议通过)

  根据数字视音频相关产业和技术发展的要求,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批准成立“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为保证工作组顺利开展工作,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信息产业部电子标准工作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一. 工作范围
  本工作组主要面向中国的信息产业需求,负责数字音视频等多媒体设备与产品中的压缩、解压缩、处理和表示等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工作成果将由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审议批准后作为行业标准发布,或直接由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提交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审议批准成为国家标准。

二. 会员与工作组
  工作组组成采用会员制。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观察会员两类。

  凡在中国大陆注册,并且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组织,在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情况下均可自愿申请正式会员资格。首批正式会员由信息产业部科技司批准。后续的申请者经工作组审核接受并上报信息产业部科技司备案后,可成为正式会员或观察会员。

  不是在中国大陆注册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组织可申请成为观察会员。观察会员承担正式会员应承担的所有责任。除没有投票表决权外,观察会员拥有正式会员的其他所有权利。除本段的规定外,下文关于会员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观察会员。

  所有会员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工作组的决策机构。所有会员有平等的发表意见和参与讨论的权利。每个正式会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工作组内任何决议的通过都必须得到不低于到会正式会员数三分之二的赞成票。

  工作组采用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批准任命。工作组组长所在单位为本工作组挂靠单位。

  工作组设秘书长一人,由组长任命,负责工作组的日常组织工作。

  工作组设联络员一至两名,由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任命,负责工作组与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会员指派参加标准制定工作的专业人员称为工作组成员。

  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题组。每个专题组设一名专题组组长,专题组长来自工作组成员,由工作组组长任免。工作组组长、工作组秘书长、工作组联络员、以及专题组组长一起组成总体组。

三.  会员的权力与义务
  1、 为保证标准制定工作的基本运行经费支持,会员应按年度缴纳会费。会费由工作组在挂靠单位设立专门账号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本工作组的工作开支。

  2、 会员应至少指定一名专家人员(即工作组成员)参加标准制定工作。对于没有指定工作组成员的会员,工作组将发出书面通知。在通知指定的时间内未做出书面回复的会员,将被取消会员资格,当年会费不予退还。

  3、 成员必须具有组织纪律性,须有数字视音频方面的专业知识或法律知识,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对标准制定工作认真负责,同时必须保证一定的工作时间,及时完成分配的任务。

  4、 一旦会员指派了某一工作组成员,该工作组成员应当保持相对固定。在其工作完成之前,会员应当力求做到不替换积极参与工作组项目的工作组成员。若确需换人,有关会员应当书面通知工作组秘书长。工作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工作组活动时,应提前通知所在专题组组长,否则其将被视为无故缺席。工作组成员三次或三次以上不参加工作组活动,或连续两次无故缺席者,视为其自动放弃其工作组成员资格。

  5、 工作组成员有义务保守工作组内部有关信息和技术秘密,未经批准,工作组成员不得对外发布标准制定信息,不得泄漏工作组会议、文档及其他内部信息,或从事商业炒作,一经发现,则取消指派该工作组成员的会员的会员资格;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会员或工作组成员,工作组保留公开谴责的权利。

  6、 会员或其工作组成员在工作组内部(包括工作组会议、工作组网络服务器、工作组邮件列表上发布的信息)提出的提案或其他技术信息,其知识产权归提出者所有。提出者保留申请专利或在公开出版物发表等权利。对于侵犯提出者权利的行为,工作组保留公开谴责的权利。

  7、 标准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所有的会员或工作组成员在参加AVS工作组工作和活动中,都应该承认并遵守工作组制订的知识产权政策。
  所有的会员都同意按照工作组的知识产权政策的有关规定,就标准涉及的专利向AVS标准的使用者提供有关专利许可。为便利产业界对AVS技术标准的采用,工作组支持建立AVS专利池。
  工作组将遵循以下原则就AVS专利池的管理和其专利许可的原则作出建议性的规定:(1)公平非歧视性原则、(2)专利许可模式简易可行的原则;(3)有竞争力的许可费用原则。

四. 工作流程
  1、 总体组负责提出标准体系规划、标准立项和标准终审稿的上报工作。
  2、 总体组负责会员大会的安排工作,秘书处负责会员大会的组织工作。会员大会一般每个季度召开一次。
  3、 各标准的起草、讨论、实验与验证等工作由所属专题的专题组组长负责。必要时专题组组长可另行组织专题组会议进行技术交流和研讨。
  4、 标准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形成共识。对不同意见在组内协商解决;重大问题交总体组研究,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5、 为保证工作组技术工作的正常开展,工作组组长和专题组组长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讨论和会议,提出建议。 ...............................................................................................................

郑重声明
   本文档和所包含技术信息的知识产权归提出者所有,仅供“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工作范围内应用,并非公开发表,提出者保留申请专利或在公开出版物发表等相关权利。对于侵犯上述权利的行为,文档提出者和“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保留公开谴责或提出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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